为他人提供担保并承担了部分还款义务后,对方却认为是法院扣划的,拒不归还。2024年3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担保”引发的追偿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巴某和孟某是朋友关系,2015年5月,孟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第三人高某借款3.5万元,巴某基于朋友关系给孟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由于生意状况不佳,孟某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2021年8月15日,第三人高某将孟某和巴某诉至昭苏县人民法院,请求孟某归还借款3.5万元,巴某对此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1年8月19日,该案件经法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对此借款巴某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孟某仍然没有履行给付义务。
2022年4月11日,高某向昭苏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从被执行人孟某的银行账户里强制扣划案件款2.68万元,从被执行人巴某的银行账户里强制扣划其余案款8200元。随后,巴某多次向孟某索要法院从其银行账户里强制扣划的案件款8200元,孟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推诿。一气之下,2024年3月11日,巴某将孟某诉至昭苏县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2日,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承办法官玛依努尔·依拉斯孜依法受理该案,提前给双方联系沟通,了解案件情况和调解意愿,并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
“8200元是法院强制扣划的,凭什么向我追偿,你去找法院要吧!”
“看在多年朋友的面子上,出于信任才给你签字做担保,这次真是看清你了。”
孟某和巴某两人情绪激动,你一句我一句争吵着,见此状况,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承办法官玛依努尔·依拉斯孜先安抚双方情绪,以双方多年情谊为切入点,站在平衡双方利益的角度处理纠纷,积极做双方思想工作,反复向双方释法,讲明利害关系,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从双方各自的点滴聊起,另双方暗暗动容。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孟某于2024年5月10日之前将8200元支付给巴某,事情解决了,双方的“心结”也解开了。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提醒:保证人本身并不是债务人,其承担责任的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但是保证人的利益也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之后,便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值得注意的是,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担保人应当及时行权。
作为担保人要知道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在担保时应综合考察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及偿还能力,莫为义气、冲动行事,承担不必要的麻烦与损失,同时作为借款人要讲诚信、守信用,在自己能承受的经济范围内借款,不要让担保人既承担保证责任又为你担保而“寒心”。
(乌兰古丽·斯哈提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