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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招嫖信息并提供有偿“引流服务” 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李某某(另案处理)在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通过郑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招募被告人王某某、裴某某等15人利用抖音网络平台发布招嫖违法信息,为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有偿“引流”服务。其中,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139108元、被告人裴某某违法所得80524元,其他被告人违法所得在1万至7万之间,数额较大。

检察院提交了被告人王某某等15人的手机聊天记录截图、QQ账户信息截图、聊天记录截图、员工业绩及工资统计表、手机转账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情况、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证人张某某等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等15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了15人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15人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

二七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15人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该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其他被告人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至10000元;依法追缴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29108元、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1064元,上缴国库。15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刑法修正案(九)将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的行为专门规定为犯罪,因此,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应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刑事责任。聚焦该案,被告人王某某、裴某某、杨某某等人借助于信息网络平台在抖音上投放招嫖信息,从中为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有偿“引流”服务。该行为不仅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序良俗,并且还侵犯了社会财产权益,且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较大,已达到该条款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犯罪数额标准。因此,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等15人的犯罪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行为人利用网络平台诸如抖音、快手或者短信等发布招嫖信息公开介绍卖淫,不仅侵犯了正常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也干扰了公民的个人生活,这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实施即构成刑事犯罪。除此之外,如果行为人在发布招嫖信息的同时还存在与嫖客和卖淫女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则构成与介绍卖淫罪的竞合,需择一重罪进行处罚。因此,网络平台服务机构应当做好监管,人人都要遵规守法,确保平台上发布的内容合法性,不可为追求非法利益而触犯刑法。

(吴湘梅 李丹云)

 

 

 

 

投稿邮箱:zgfzjs@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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