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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划定地方AMC“经营红线”

◎记者 张琼斯

金融监管总局7月15日发布消息称,近日制定发布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以加强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AMC)的监督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更好助力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

《办法》所称地方AMC,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从事金融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等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地方AMC应以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为主要经营目标。

为规范地方AMC的经营行为,《办法》明确了业务范围、业务比例、经营区域、可收购资产范围等事项,以推动地方AMC聚焦主责主业、有效服务地方,并规范地方AMC债权追偿、对外转让等不良资产处置行为。

《办法》还划定了经营红线,明确地方AMC不得从事约定本金保障和固定收益承诺或者要求转让方承担回购义务、帮助金融机构等虚假出表掩盖不良资产、为融资平台提供融资通道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经营行为。

在强化风险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了集中度风险监管要求,规定地方AMC对单一客户和同一集团客户的股权、债权等投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10%和15%;明确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规定地方AMC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优质流动资产应当不低于未来30天内的净资金流出。

《办法》还明确了关联交易监管要求,规定地方AMC对全部关联方的债权余额不得超过自身上季末净资产的50%;规范外部融资,规定地方AMC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倍,防范风险外溢。

围绕监管职责分工,《办法》明确,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对本地区地方AMC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负总责,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加强与地方的监管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共同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金融监管总局称,《办法》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有力举措,有助于完善地方AMC的监管制度,引导行业提高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水平,夯实可持续发展基础。

投稿邮箱:zgfzjs@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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