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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品≠处理品 商家应负责“三包

本报上海讯(记者刘浩)特价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后,商家不退不换是否合理?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功调解了一起商家通过混淆特价商品与处理品规避责任的投诉,经协调,消费者成功退换商品。

据了解,消费者陈先生日前在某鞋店购买了一双休闲鞋,穿着不满一个月,鞋子便出现断底开胶的情况。陈先生与商家协商退货,商家称这款鞋是特价商品,不退不换。陈先生向浦东新区消保委投诉,要求退货。

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联系商家了解情况。商家表示该款鞋属于特价商品,在消费者购买时已声明不享受“三包”服务,只能付费维修。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强调即使是特价商品,经营者也应当承担包修、包退、包换或其他责任,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约定。如果商家销售的是处理品,必须在鞋类商品显著位置和购货凭证、信誉卡上向消费者明示,否则经营者应承担“三包”责任。经调解,商家同意为陈先生等价调换一双新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正常使用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明知存在瑕疵的除外。”浦东新区消保委指出,商家在售出特价商品时未明示瑕疵,且混淆了特价商品与处理品的概念,将特价商品作为处理品对待,拒绝承担“三包”责任,这种做法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要求更换、退货”的规定,要求对方履行“三包”责任。

如何区分特价商品与处理品?浦东新区消保委表示,目前法律上并无明确定义,从通常理解来看,特价商品基于库存清仓、节日营销等目的降价,商品本身无质量瑕疵,依法仍享“三包”服务,而处理品则是因残次、瑕疵等原因降价销售,需显著标注“不适用‘三包’”。

浦东新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不要被商家混淆了概念,特价商品无质量告知的,默认享受“三包”,处理品需有“残次品”“不‘三包’”等显著标识。

投稿邮箱:zgfzjs@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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